專項申請
專項申請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屬于國家制定《火炬計劃重點支持技術領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術范圍細目》(見附
件)內的產品。
2 、高新技術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
A 類:在全國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水平。
B 類:在全省范圍內第一次試制生產的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C 類:產品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 、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開發的產品,應正式通過同行業專家參加的鑒定(或視同鑒定);
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有鑒定證書外,應有正式技術轉讓合同;
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合同或生產許可證;
三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應有出口合同;
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樣品(或樣機),并有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報告;
計算機軟件產品應達到工程化、標準化、商品化程度。
4 、產品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
5 、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程序:
1 、凡申報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 、經市地科委、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省科委。
3 、經審核合格后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4、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應到稅務、海關、外經委等部門登記或備案。
5、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有效期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
6、省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被認定的 A 、 B 類高新技術產品、經省稅務局審核同意后納入省級 新產品免稅名單的,給予兩年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7、國家級火炬計劃項目產品及 A 類高新技術產品,還可通過省科委上報國家科委,經國家稅務局審核 同意后納入新產品減免稅名單的,給予三年以內減征或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優惠。
依上述規定減免稅期滿后,對其中確定仍有困難,需要繼續加以扶持的產品,由省科委嚴格審核
確認并列出清單、送省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要再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不定期可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
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具體是指:
(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二)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依據(94)財稅字001號)
二、對經認定屬于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同時又是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的減免稅優惠,在減稅期間,按照15%減半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按照15%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發[2003]82號)
三、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的管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經稅務機關審核,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取消該審批項目后,凡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經營的內資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均可自主申報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享受該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報送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及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的有關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的重點包括: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審批程序審核發放;
(2)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認定條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
(3)是否符合新辦企業的有關規定條件;
(4)納稅人的注冊地與實際生產經營地是否均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注冊地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實際生產經營地部分在區內,另一部分在區外的,享受優惠政策的區內經營部分是否能夠單獨設立賬簿,實行獨立經濟核算;
3.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采用欺騙手段獲得優惠資格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或者屬于有關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并取消其優惠資格,補征稅款。